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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
发布日期: 2019-12-09    10:53 浏览次数: 来源: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

行政执法主体: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执法范围:丽水市

监督举报地址:丽水市花园路1号(丽水市行政中心裙楼366室) ,邮编:323000

举报投诉电话:0578-12345;0578-2090970


一、行政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八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医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管理工作。

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五条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6.《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7.《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9.《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七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二、执法职责、权限

(一)组织拟订全市国民健康政策,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政策、规划,落实执行地方标准和规范。制定并组织实施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制定并组织落实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

(三)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四)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以及爱国卫生工作,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五)组织并监督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负责卫生健康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行政执法主体单位

丽水市司法局关于丽水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2019年第一批),详见附件1。


四、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持证执法人员名单,详见附件2。


五、行政执法程序图

六、法律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听证权利、陈述申辩权利、行政复议权利、行政诉讼权利、国家赔偿等权利。

(二)救济途径:

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3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行政行为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陈述、申辩,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行政行为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听证;

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详见附件7


八、其他依法需要公开的文件

1.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详见附件3。

2.丽水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详见附件4。

3.丽水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详见附件5。

4.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辅助执法人员名单,详见附件6。




附件1:丽水市司法局关于丽水市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pdf

附件2:执法人员名单.xls

附件3: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pdf

附件4:丽水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公示制度.docx

附件5:丽水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doc

附件6: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辅助执法人员名单.xlsx

附件7: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执法工作随机抽查实施方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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