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人: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被委托人:丽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丽水市卫生监督所)
(以下简称乙方)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关于印发<丽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挂丽水市卫生监督所牌子)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丽编委〔2023〕26号)等规定,现将甲方行使的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权委托给乙方行使。
一、委托执法权限
(一)承担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爱国卫生、计划生育、中医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卫生健康领域的监督执法工作;
(二)承担卫生健康领域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提出处罚建议,执行处罚决定;
(三)承担卫生行政许可前的受理、预防性卫生审查、现场卫生审查等工作;
(四)负责对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和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落实执法责任制;
(五)承担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卫生监督执法任务。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指导、监督乙方实施的委托行政执法行为;
(二)及时制止、纠正乙方违法或不当行使的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对乙方严重违法实施所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委托;
(三)及时帮助指导、解决乙方在委托执法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和困难。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委托权限内以甲方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二)加强对所属执法人员的培训,确保每个执法人员依法取得执法资格,持证执法;
(三)严格依法行政,并依法对行政不当、违法执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四)自觉接受甲方和有权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2024年8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满需继续委托的,应重新签订委托书;委托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执法体制改革等原因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委托乙方执法的,本委托书自动终止。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甲方做好相关工作。
(二)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委托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