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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委托书
发布日期: 2025-05-22    16:13 浏览次数: 来源: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人: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

被委托人:丽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丽水市卫生监督所)

(以下简称乙方)

进一步加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关于印发<丽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挂丽水市卫生监督所牌子)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丽编委〔2023〕26号)等规定现将甲方行使的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权委托给乙方行使。

一、委托执法权限

(一)承担医疗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爱国卫生计划生育中医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健康领域的监督执法工作

(二)承担卫生健康领域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提出处罚建议,执行处罚决定;

)承担卫生行政许可前的受理、预防性卫生审查、现场卫生审查等工作

负责对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和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落实执法责任制;

)承担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卫生监督执法任务。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指导监督乙方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

(二)及时制止纠正乙方违法或不当行使的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对乙方严重违法实施所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委托;

(三)及时帮助指导解决乙方在委托执法过程中碰到的问题和困难。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委托权限内以甲方的名义对外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二)加强对所属执法人员的培训,确保每个执法人员依法取得执法资格,持证执法;

)严格依法行政,并依法对行政不当违法执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自觉接受甲方和有权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自20248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满需继续委托的,应重新签订委托书;委托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执法体制改革等原因导致甲方无法继续委托乙方执法的,本委托书自动终止。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甲方做好相关工作。

(二)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委托书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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