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相关文件及《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丽人社函〔2024〕22号)精神,为做好2024年度全市卫生高级职称评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聘权限
市属三级医院及牵头医院为二甲(含)以上的县域医共体,实行自主评聘。对不在自主评聘范围内的市属、县及县以下、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由丽水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市高评委评审结果以《评审结果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单位,作为单位聘任依据。
二、评聘要求
(一)做好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的评价工作。要遵循卫生健康行业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等倾向。重点评价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工作业绩、研究创新、技术应用推广、帮扶带教、日常考核等。市属医疗卫生单位人员侧重于解决复杂疑难问题和一定的研究创新能力水平的考核评价,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人员侧重于解决常见病、多发病、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基层服务能力水平的考核评价。认真贯彻落实援藏、援疆、援青和援外等援助人员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价有关政策规定。对长期扎根山区、以及对县以下单位申报全科医学专业的人员,专家评审时同等条件下给予倾斜。对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在申报评审时享受同等待遇。
(二)做好评聘结合工作。事业单位评聘结合不是简单的控制指标,目的是推动岗位管理、岗位竞聘、聘期考核、绩效管理等重要制度在事业单位内部有机融合、良性运转,促进评价与使用相结合,真正形成能者上、庸者下的用人机制,推动单位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应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在高级岗位的设置上,要向全科、儿科、急救、精神、病理、影像等人才紧缺岗位和一线岗位倾斜。严格按照公布岗位信息、个人申报竞聘、材料公示、单位考核推荐、评委会评审、单位聘任等程序进行,做到信息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三)做好自主评聘工作。自主评聘单位要严格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开展自主评聘。评聘方案(包括三年评聘规划、岗位设置情况、岗位使用计划、评聘标准制定、专家库组建、年度申报情况及评聘程序等内容),于11月20日前报当地卫生健康和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卫生健康委和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后实施,自主评聘单位要严格按审核通过的方案开展评聘工作。2025年2月28日前,将评聘结果汇总情况和评聘工作总结报省、市卫生健康、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四)做好评聘信息化工作。按照省委数字化改革的要求,全市各级各类评审委员会(含自主评聘委员会)统一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上进行职称申报与评审,不得采取线下评审线上登记的方式,否则评审结果无效。各地各单位要将专业技术人才业绩档案库建设作为一项日常性工作,督促专业技术人才及时更新个人业绩档案,申报单位、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确保信息无误,严禁上传涉密材料。实现职称申报、受理、审核、评审、公布、发证等一网通办。
三、申报评审要求
(一)申报评价要求。
1.市属医疗卫生健康单位人员,按照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市属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和浙江省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105号)规定执行。
2.县及以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人员,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丽水市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试行)》(丽人社〔2017〕190号)规定执行。
(二)考试有关要求。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的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成绩合格方可申报。考试成绩3年有效,考试成绩仅作为申报条件,不作为评审的依据。
(三)考核要求。申报人员近三年考核要求合格等次及以上。申报破格晋升人员近3年年度考核中有1年必须为优秀。
(四)社保证明要求。根据浙人社发〔2019〕21号文件要求,本省内申报人员无需再提供社保缴纳证明,由系统自动获取人力社保部门相关数据。如在外省交纳社保的申报人员,需由个人提供并上传省外缴纳社保的相关证明。根据市里要求,申报人员原则上需从2024年1月起在丽水市内缴纳社保,且当前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
(五)根据《关于印发〈丽水市国有企事业人员职称“凡评(聘) 必审”人事档案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丽组通〔2023〕38 号),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需人事档案信息审核无误后申报,并在系统中上传《丽水市国有企事业人员职称“凡评 (聘)必审”人事档案信息审核登记表》(附件11)
(六)继续教育要求。严格执行市人力社保局印发的《丽水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制管理实施办法》(丽人社〔2020〕83号)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过渡期有关要求的函》。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累计不少于 90 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 60 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 18学时(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2学时)。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时,其符合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年份应当与所申报职称规定的年限要求一致,并且申报当年和前一年度连续两年均符合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才能申报。2019年以前的学时都视同合格。申报2024年度卫生高级职称参评人员,需符合以下要求。
1.专业科目要求。每年须取得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其中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低于5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继续医学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函〔2020〕397号)、《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医学科研诚信与作风学风建设专项教育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卫办发函〔2021〕48号)及省继教办通知规定,其中2020-2024年学分不分Ⅰ类Ⅱ类、线上线下,线上可在“浙卫培训学习APP”等平台上学习,完成必修学分(2020年为防控新冠肺炎医务人员培训省级Ⅰ类学分2分、2021年为科研诚信专题内容省级Ⅰ类学分1分)。未取得规定学分者,不得申报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相应情况在申报系统中填报并需填写《继续教育学分审核表》(附件6),由单位负责审核,市级组织相关继续教育人员进行复核。
2.一般公需科目要求。今年,申报人员2023年、2024年必须满足当年度继续教育学时合格。公需科目(包括专业公需)学习报名网址:丽水市人力资源综合服务系统 https://rlzy.lshrss.cn/,选择“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未实名用户请在安全中心先实名)。
(七)满意度测评要求。根据丽卫〔2013〕157号文件要求,在2024年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前审查阶段,继续进行同行认可度和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工作,同行同意推荐率及服务对象满意率达85%及以上的方可推荐。
(八) 基层服务要求。市属医疗机构(不含急救中心、疗养院等)和疾控机构的医生,按规定完成下基层服务任务。未按规定要求完成到基层服务的,不得申报评审。
(九)转评或兼评。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工作性质、岗位发生变动的,在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可申报转评卫生系列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担任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因实际工作岗位需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兼评卫生系列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转(兼)评后满1年方可申报卫生系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转(兼)评前后专业工作年限可累计相加。除具备规定的申报评审条件外,申报正高级资格的须额外提交在取得现有资格后发表的一级论文1篇,申报副高级资格的须额外提交在取得现有资格后发表的二级论文1篇。
(十)机关调入企事业。由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的人员,3年内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以用机关工作期间执笔(牵头)拟制的并已在工作中实施的政策、规划等或撰写的重要调查报告、工作报告等代替1篇论文;免予专业实践能力考试等考试;对科研、晋升前下基层时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作要求。
(十一)否决条件。
1.提交虚假申报材料未满3年者(不含评审当年,下同);
2.受到党纪或政务处分的,尚在处分影响期内;受到记过及以上政务处分的,在受处分期内;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者;
3.医疗事故(医疗损害)完全或主要责任者,自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鉴定生效未满3年;医疗事故(医疗损害)轻微或次要责任者,自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鉴定生效未满1年;
4. 经查实索取“红包”“回扣”未满3年者;经查实收受“红包”“回扣”未满1年者;
5.被暂停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一年(含)以上的医师,未满1年者;
6.有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在申报材料中瞒报未满3年者;
7.考试违纪未满2年者;
8.其他严重违反评价规定未满3年或轻微违反评价规定未满1年者。
(十二)业绩材料及任职时间要求。非自主评聘单位的申报人员提交的学历、论文、科研、继续医学教育、晋升前到基层服务、病例、学术报告讲座、业务指导及教育、报道等业绩材料取得时间截止为2024年10月31日,自主评聘单位可结合实际自主确定截止时间。申报对象任现职时间计算到2024年12月31日,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度,不能计算为任职时间。
四、材料审核报送
(一)2024年卫生高级职称(包含自主评聘单位)申报与评聘工作均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上进行。
1.个人填报。申报人员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进行个人信息完善和申报,申报信息(如社保缴纳证明、 学历、照片、论文、专利等)在系统中可以自动提取的,申报人 员无需提供证明材料。同时,专业技术人员需每年登录系统,及时维护个人信息,完善业绩档案库, 严禁上传涉密材料。个人申报网上操作流程见附件 1。
2.单位审核。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登录“职称管理服务平台”(https://zcps.rlsbt.zj.gov.cn/028/login.jsp),负责对申报人员业绩档案信息和职称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并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情况录入职称管理服务平台。
3.中评委推荐。不在自主评聘范围内的市县及县以下申报人员所在地卫生健康和人力社保部门登录职称管理服务平台接收材料并审核后,各中评委组织评审推荐工作。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的账号与浙江政务服务网个人、法人登录账号相同,自行注册;有关主管部门账号由市里统一分配。已注册的个人、单位、主管部门使用原账号。
(二)材料报送。不在自主评聘范围内的申报人员,网上个人申报截止时间为2024年10月31日,所在单位报送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各中评委评审推荐上报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25日(报送市卫生健康委人教处),逾期系统关闭。待评审费缴纳成功后,申报人员需从系统中导出并打印评审表(一式三份),经相关部门盖章后,提交中评委办公室。自主评聘单位的申报人员按自主评聘单位评聘要求报送。
(三)推荐费和评审费。待资格审查完毕、相关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后,申报对象根据12333短信提示内容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费用缴纳,否则视作自动放弃推荐评审,申报人员缴款成功后根据短信提示自行打印发票。县及以下申报对象须缴纳推荐费150元、评审费280元,共计430元。市本级申报对象须缴纳评审费280元。
为确保2024年度卫生高级职称评聘工作顺利完成,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省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文件精神。在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市卫生健康委人教处联系,联系电话:2091299。
附件:
1.申报人员网上申报办法
2.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关具体要求
3.2024年度丽水市市级卫生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细化量化评分表
4.2024年丽水市县及以下卫生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细化量化评分表
5.破格推荐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
6.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核表
7.申报专业对应的类别和执业范围要求
8.专业技术工作实例表
9.住院(门诊)病例一览表
10.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免试备案表
11.丽水市国有企事业人员职称“凡评(聘)必审”人事档案信息审核登记表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27日
附件1 申报人员网上申报办法
申报人员填写、上传的所有内容必须真实规范。网上申报具体流程如下:
1.用户登录、注册。申报人员通过电脑端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网址:https://zcps.rlsbt.zj.gov.cn),点击首页“个人用户登录”,输入本人的浙江政务服务网用户名和密码,即可进入系统(具体操作详见平台首页的《个人用户操作手册》)。
2.完善个人信息及业绩档案。首次登录系统需完善个人基本信息,可通过输入关键字查找工作单位(用人单位需完成浙江政务服务网法人账号的授权委托,申报人员个人信息方可完成与用人单位的绑定、个人业绩库的维护和职称申报工作)。点击“我的业绩档案库”,申报人员可维护档案库信息。申报人员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业绩档案并提交所在单位审核,审核通过后方能开始申报。
3.职称评审申报。申报人员选择“2024年度丽水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计划”,点击“马上申报”,按要求提示认真填写申报信息。
4.证件照维护。根据提示上传白底证件照,格式为JPG
或JPEG格式,文件大于30K且小于1M,大于215*300(宽*高)像素,照片宽高比大于等于0.65且小于等于0.8。
5.个人承诺。申报人员对提交的所有材料真实性负责并作出承诺,使用微信等手机应用扫描二维码,在线签署《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6.填写申报信息。按要求录入各项申报信息,并根据所属关系选择受理评审委员会。其中“本人述职”栏目主要填写个人主要业绩内容,字数控制在1000字以内。
7.提取业绩材料。按要求从个人业绩档案库中选取任现职以来的相关业绩内容,要求突出代表性,不宜过多过杂。
8.上传附件。根据实际情况上传相关附件(详见通知正文“申报材料内容”部分)。
9.报送评审表。在管理服务平台中导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A4纸打印),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中评委(县级)盖章后报送评审委员会。
附件2 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有关具体要求
一、主要文件依据
(一)《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4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丽人社函〔2024〕22 号)
(二)市人力社保局《丽水市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丽人社〔2021〕40 号)
(三)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市属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和浙江省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105号)
(四)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丽水市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丽人社〔2017〕190号)
(五)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浙人社发〔2015〕130号)
(六)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31号)
(七)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全面下放卫生高级职称评聘权限推进医疗卫生单位自主评聘改革的通知》(浙卫发〔2018〕29号)
(八)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省人力社保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卫生高级职称自主评聘改革政策解答的通知》(浙卫办〔2018〕34 号)
(九)原省卫生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加强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卫发〔2013〕131号)
(十)原省卫生厅、省人力社保厅《关于援藏等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卫发〔2013〕27号)
(十一)原省卫生厅《关于全面实行继续教育与职称晋升挂钩的通知》(浙卫发〔2003〕64号)
(十二)市人力社保局《丽水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制管理实施办法》(丽人社〔2020〕83 号)
(十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
(十四)《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通知》(浙卫发〔2024〕16号)
(十五)丽水市国有企事业人员职称“凡评(聘)必审”人事档案审核办法(试行)
二、有关评审材料要求
(一)共设置111个专业(附件7《申报专业对应的类别和执业范围要求》),申报对象应严格按卫生技术人员的准入要求、所从事专业工作、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专业,选择相应专业进行申报,不得随意选择、更改申报专业。医、护类专业应符合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及相应注册规定。
(二)结合市级、县级及以下单位不同人员的岗位职责,并对照《量化评分表》(附件3或4)在“职称管理服务平台-我的业绩档案库”中如实填报并在相应的栏目中提交佐证材料,栏目中无信息示做无此项业绩,提交的材料注意点如下:
1.“工作经历”栏目需提供:
(1)工作环境(如在乡镇工作,急救、ICU、儿科、产科、长期轮值夜班,援疆、援藏、援青、援外等)证明材料,由工作单位认定并纸质提供给个人。
(2)任专业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等材料。
2.“继续教育(培训)情况”栏目需提供:
(1)经单位审核盖章后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核表》(附件6),如系统中查不到有纸质证明的,也请上传证明材料;
(2)任职期间的进修证明材料;
(3)基层卫技培训材料,如基层卫技培训合格证、下基层(市级申报人员需提供)等。
3.“资质证书”栏目需提供:
(1)现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2)执业医师、执业护士执业注册证书材料。
4.“学术报告讲座情况”栏目需提供:
任现职以来主要报告、讲座情况及证明材料。
5.“病例”栏目需提供:
申报临床、中医、口腔类专业人员还须填报《住院(门诊)病例一览表》(见附件9)(填50例),其中申报专业序号为33-36、38-43的人员可不填写;工作数量需由单位提供申报人员任现职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时间的证明,证明材料需具体化。
6.“代表性专业技术工作实例”栏目需提供:
所有申报人员需提交申报《专业技术工作实例表》(见附件8)5例,一般应包括实例情况、处理办法、取得成效等内容,应尽量采用不同年份的实例,体现个人能力和水平。经科室、单位确认并盖章后上传。
7.“考核情况”栏目需提供:
任现职(中级或副高级)以来每年《年度考核表》(佐证材料从个人档案中复印)。
8.“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应用推广情况”栏目需提供:
一般应包括“三新”内容、应用推广情况、取得成效。申报正高提供2项,副高1项,申报内容与5例实例不能重复。
9.“申报材料附件信息”栏目,可提供其他业绩附件。
(1)对《2024年度丽水市市级卫生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细化量化评分表》(附件3或4)自我评分后上传;
(2)破格申报人员需提供经审批后的《破格推荐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附件5);
(3)免试人员需提交《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免试备案表》(附件10)。
(4)满意度测评结果,有关部门测评后,由单位统一提供给个人;
(5)专业技术水平、工作数量及质量的考核评价,
(6)基层适宜技术推广,需提供文件等材料。
(7)重点学科、扶持学科、学科带头人情况,提供文件等证明材料。
(8)疫情防控工作,根据《量化评分表》由单位认定并公示后提供给个人。
(9)能体现能力业绩的成果代表作材料,如任现职期间的调查报告、技术规范、科普作品、技术专利等的相关专业文稿、或报道等。
申报人员确认信息无误后,提交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导出公示版信息,在单位内部全信息公示后填写推荐意见完成资格审查。
附件3 2024年度丽水市市级卫生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细化量化评分表
项目及内容 | 分值 | 评审标准 | 自评分 |
一、医德医风 | 17 | 否决条件、医德医风、年度考核、继续教育、专业分数、满意度测评等否决条件中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一票否决。 (注:每项分值不超项目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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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满意率 | 7 | 由各市人力社保部门和市卫生健康委组织满意度测评,结果由单位提供给个人。内容包括遵纪守法,敬业奉献,团结协作,服务态度,病人满意度等。测评范围包括单位领导、干部职工、病人及家属等。 综合满意率≥90%得7分;≥85%得4分;〈85%一票否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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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作年限、任现职年度考核 | 6 | 1.工作年限:查工作经历。每年0.2分,用此项破格者,此项系数为0.5。 2.任现职年度考核:查阅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表》。每年优秀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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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作环境及援外 | 4 | 单位公布并提供结果给个人。 1.目前在儿科、产科或长期轮值夜班的每年0.4分; 2.有援助(援藏、援疆、援青和援外)等任务时间≥3个月得4分,3个月以内的得2分(指未享受过晋升待遇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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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业工作能力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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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任现职务(中级、副高)年限 | 4 | 任现职年度考核或聘任文件或聘书等材料。每年0.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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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教育、培训 | 6 | 1.学分专业对口:Ⅰ类学分专业对口符合率≥80%得3分;≥60%得2分;<60%不得分。 2.任职期间有进修1-3月得2分,进修3个月以上或参加国家紧缺人才和县级医院骨干专科医师培训、全科转岗培训得3分。 3.参加省实验室生物安全骨干培训等培训并合格者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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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任专业行政职务 | 2 | 查佐证材料。 任专业行政职务(双肩挑或业务兼职)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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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学术团体任职 | 2 | 查阅参加学术团体有关材料。 担任省级以上学术团体理事职务或专业分会主委和副主委或省及以上委员2分;省级学术团体专业分会委员、市级学术团体理事职务或专业分会主委和副主委1.5分;市级学术团体专业分会委员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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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专业技术水平 | 9 | 内容包括对解决复杂疑难问题和一定的研究创新能力。 查阅申报人提交的5例《专业技术工作实例表》或50例《住院(门诊)病例一览表》及能代表本人专业技术水平材料综合进行评估。 好6-9分,较好4-6分,一般2-4分,差2分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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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业工作业绩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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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工作数量及工作质量 | 16 | 查阅《专业技术工作实例表》、《住院(门诊)病例一览表》、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技术规范、科普作品、技术专利等成果代表作及体现工作数量材料进行综合评价。主动承担专业工作,专业技术水平群众公认度高,专业工作量在科(处)室人均占比超平均值。 公认度高、工作量大(门诊量多)13-16分;公认度较高、工作量较大(门诊量)9-13分;公认度一般、门诊量处室占比平均值以下2-9分,差2分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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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学术报告、讲座 | 10 | 查阅任现职期间学术报告讲座材料报道等佐证材料(时间、承办单位、证明人、文件、会议议程、报告内容等)。 1.本单位组织对下级讲座每次0.5分;主管部门组织的学术报告或健康教育讲座1次1分;专业学会或社区(村)讲座1次0.5分。 2. 在各类报刊等发表科普文章或报道1次1分(由专家评估较好次数)。 3.任现职期间继教项目立项与授课:省级及以上项目,项目负责人每项2分,市级项目每项1分;参与项目授课每次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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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吸收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运用于专业实践情况 | 4 | 查阅吸收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运用于专业实践资料。 好3-4分,较好2-3分,一般1-2分,差1分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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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业务指导带教 | 8 | 查阅业务指导及教育相关资料及佐证材料。 到下级单位或对下级人员培养或指导下级人员,如对进修生、实习生、规培生、下级工作人员的带教和业务指导。好6-8分,较好4-6分,一般2-4分,差2分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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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重点学科、学科带头人 | 4 | 查阅相关材料。 省级龙头学科带头人和市级重点学科带头人4分,市级扶持学科带头人2分。后备学科带头人系数为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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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荣誉称号 | 4 | 查荣誉证书材料。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发文,人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 省及以上每项4分;市(市、区)党委、政府及以上每项2分,市局每项得1分。用此项破格者,此项系数为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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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竞赛奖项 | 4 | 查证书材料。同项竞赛重复获奖的,按最高奖项计分。 业务工作竞赛获得者,省级及以上每项4分,市级每项2分,市局级每项1分。获各级竞赛一、二、三等奖、优胜奖系数按(1、0.8、0.5、0.2)分别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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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论文论著(科普作品、技术规范、卫生标准等) | 5 | 查阅材料(要求与申报专业相关),要求第一作者;同篇文章重复获奖的,按最高奖项计分。 1.论文论著(科普作品、技术规范、卫生标准等)质量:好4-5分,较好2-4分,一般1-2分以下,差1分以下。 2.优秀论文等获奖:省级以上自然科学优秀论文一、二、三等奖(2、1.5、1分)、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一、二、三等奖(1.5、1、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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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科研课题、成果及获奖 | 5
| 1.立项课题(结题或有效期内的)。省及以上科研立项,每项3分,市级每项2分。 2.获奖成果。获省及以上科技进步或创新奖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为3、2.5、2分;市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为2.5、2、1分。 立项和获奖成果分值可以累加,一个项目重复立项或重复获奖的,取最高项计分。系数:第一、第二、第三完成者系数为1.0、0.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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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附加分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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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疫情防控工作 | 15 | 单位公布并提供材料给个人。 1.援鄂人员:任务时间≥60天得10分,<60天≥30天得8分,<30天≥15天得6分,<15天得4分。(在重症危重症患者病区工作按1.5天折算) 2.援派人员:任务时间≥30天得8分,< 30天≥15天得6分,<15天得3分。 3.省内一线医务人员:任务时间≥60天得5分,<60天≥30天得4分,<30天≥10天得3分;<10天得2分。 4.疫情表彰: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得10分,市级表彰得5分,县级表彰得3分。(表彰以最高荣誉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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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10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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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请申报人员按评估内容提供佐证材料。
附件4 2024年丽水市县及以下卫生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细化量化评分表
项目及内容 | 分值 | 评审标准 | 自评分 |
一、医德医风 | 17 | 否决条件、医德医风、年度考核、继续教育、专业分数、满意度测评等否决条件中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一票否决。 (注:每项分值不超项目分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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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综合满意率 | 7 | 由各地人力社保部门和卫生健康局组织满意度测评,结果提供给个人。内容包括遵纪守法,敬业奉献,团结协作,服务态度,病人满意度等。测评范围包括单位领导、干部职工、病人及家属等。 综合满意率≥90%得7分;≥85%得4分;〈85%一票否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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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作年限、任现职年度考核 | 6 | 1.工作年限:查工作经历。每年0.2分,用此项破格者,此项系数为0.5。 2.任现职年度考核:查阅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表》。每年优秀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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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作环境及援外 | 4 | 单位公布并提供结果给个人。 1.目前在乡镇(不在县、市、区的城区内)卫生院工作每年0.4分,社区(指城内)卫生服务中心每年0.2分。 2.目前在急诊、120急救、ICU、儿科、产科、长期轮值夜班的每年0.4分(原则上指县级临床一线人员)。 3.有援助(援藏、援疆、援青和援外)等任务时间≥3个月得4分,3个月以内的得2分(指未享受过晋升待遇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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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业工作能力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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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任现职务(中级、副高)年限 | 4 | 任现职年度考核或聘任文件或聘书等材料。每年0.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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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教育、培训 | 6 | 1.学分专业对口:Ⅰ类学分专业对口符合率≥80%得2分;≥60%得1分;<60%不得分。 2.任职期间有进修,1-3月得1分,进修3个月以上或参加国家紧缺人才和县级医院骨干专科医师培训、全科转岗培训得2分。 3.参加省实验室生物安全骨干培训、县域医供体模式下基层医生能力提升培训、省基层护士等培训并合格者得1分。(累计不超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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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任专业行政职务 | 2 | 查佐证材料。 任专业行政职务(双肩挑或业务兼职)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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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学术团体任职 | 2 | 查阅参加学术团体有关材料。 担任市及以上学术团体理事职务或专业分会主委和副主委或省及以上委员2分;市级学术团体专业分会委员、县级学术团体理事职务或专业分会主委和副主委1.5分;县级学术团体专业分会委员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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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专业技术水平 | 11 | 内容包括解决常见病、多发病或医联体内开展双向转诊工作公共卫生或慢病管理、或健康档案或计生服务等问题能力及处理疑难复杂问题能力。 查阅申报人提交的5例《专业技术工作实例表》或50例《住院(门诊)病例一览表》及其他材料进行综合评估。 好9-11分,较好6-9分,一般2-6分,差2分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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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业工作业绩 | 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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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工作数量及工作质量 | 17 | 查阅《专业技术工作实例表》《住院(门诊)病例一览表》、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技术规范、科普作品、技术专利等成果代表作及体现工作数量材料进行综合评价。主动承担专业工作,专业技术水平群众公认度高,专业工作量在科(处)室人均占比超平均值。 公认度高、工作量大(门诊量多)13-17分;公认度较高、工作量较大(门诊量)9-13分;公认度一般、门诊量处室占比平均值以下2-9分,差2分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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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学术报告、讲座 | 10 | 查阅任现职期间学术报告、讲座、报道等材料(时间、承办单位、证明人、知、会议议程、报告内容等)。 1.本单位组织对下级讲座每次0.5分;县(主管部门组织的)及以上作学术报告或健康教育讲座1次1分;社区(村)讲座1次0.5分。 2.在各类报刊等发表科普文章或报道1次1分(由专家评估较好次数)。 3.任现职期间继教项目立项与授课:省级及以上项目,项目负责人每项2分,市级项目每项1分;参与项目授课每次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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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吸收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运用于专业实践情况 | 4 | 查阅吸收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运用于专业实践资料。 好3-4分,较好2-3分,一般1-2分,差1分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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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基层适宜技术推广 | 2 | 查阅相关佐证材料。基层适宜技术基地负责人得2分,基层适宜技术推广的主要成员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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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业务指导带教 | 8 | 查阅业务指导及教育相关资料及佐证材料。 到下级单位或对下级人员培养或指导下级人员,如对进修生、实习生、规培生、下级工作人员的带教和业务指导。好6-8分,较好4-6分,一般2-4分,差2分以下。 |
|
14.重点学科、学科带头人 | 4 | 查阅相关材料。 省级龙头学科带头人和市级重点学科带头人4分,市级扶持学科带头人3分,县级重点学科带头2分。后备学科带头人系数为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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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荣誉称号 | 4 | 查荣誉证书材料。县级及以上党委、政府发文,人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 市及以上每项4分;县(市、区)党委、政府及以上每项2分,县局每项得1分。用此项破格者,此项系数为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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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竞赛奖项 | 4 | 查证书材料。同项竞赛重复获奖的,按最高奖项计分。 业务工作竞赛获得者,省级及以上每项4分,市级每项3分,县级每项2分,县局级每项1分。获各级竞赛一、二、三等奖、优胜奖系数按(1、0.8、0.5、0.2)分别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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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论文论著(科普作品、技术规范、卫生标准等) | 2 | 查阅材料等(要求与申报专业相关),要求第一作者;同篇文章重复获奖的,按最高奖项计分。 1.论文论著(科普作品、技术规范、卫生标准等)质量:好1.5-2分,较好1-1.5分,一般1分以下,差不得分。 2.优秀论文等获奖:省级以上自然科学优秀论文一、二、三等奖(2、1.5、1分)、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一、二、三等奖(1.5、1、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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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科研课题、成果及获奖 | 3 | 1.立项课题(结题或有效期内的)。市及以上科研立项,每项3分,县级每项2分。 2.获奖成果。获市及以上科技进步或创新奖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为3、2.5、2分;县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为2.5、2、1分。 立项和获奖成果分值可以累加,一个项目重复立项或重复获奖的,取最高项计分。系数:第一、第二、第三完成者系数为1.0、0.5、0.2; |
|
四、附加分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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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疫情防控工作 | 15 | 单位公布并提供给个人材料。 1.援鄂人员:任务时间≥60天得10分,<60天≥30天得8分,<30天≥15天得6分,<15天得4分。(在重症危重症患者病区工作按1.5天折算) 2.援派人员:任务时间≥30天得8分,< 30天≥15天得6分,<15天得3分。 3.省内一线医务人员:任务时间≥60天得5分,<60天≥30天得4分,<30天≥10天得3分;<10天得2分。 4.疫情表彰: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得10分,市级表彰得5分,县级表彰得3分。(表彰以最高荣誉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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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00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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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请申报人员按评估内容提供佐证材料。
附件5 破格推荐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
工作单位 |
| 行政职务 |
| 专业工作年限 |
|
何年何校何 专业毕业 |
| 现专业职务 |
|
聘任时间 |
|
破格推荐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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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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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格推荐理由 |
|
所在单位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主管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6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核表
单位: 姓名:
年度 | 国家Ⅰ类学分 | 省Ⅰ类学分 | Ⅱ类学分 | 合计 | 审核人签名 |
小计 | 其中市本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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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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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核,该同志5个年度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真实有效。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7
2024年浙江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专业设置对照表 |
序号 | 我省申报专业名称 | 报考系统专业名称 | 报考系统专业编码 | 执业类别 | 执业范围 | 备注 |
1 | 全科医学 |
| 069 | 临床 | 全科医学 |
|
2 | 内科学 | 普通内科 | 063 | 临床 | 内科、预防保健 |
|
3 | 心血管内科学 |
| 001 | 临床 | 内科 |
|
4 | 呼吸内科学 |
| 002 | 临床 | 内科 |
|
5 | 消化内科学 |
| 003 | 临床 | 内科 |
|
6 | 肾内科学 |
| 004 | 临床 | 内科 |
|
7 | 神经内科学 |
| 005 | 临床 | 内科 |
|
8 | 内分泌学 |
| 006 | 临床 | 内科 |
|
9 | 血液病学 |
| 007 | 临床 | 内科 |
|
10 | 传染病学 |
| 008 | 临床 | 内科 |
|
11 | 风湿与临床免疫学 | 风湿病 | 009 | 临床 | 内科 |
|
12 | 疼痛学 |
| 125 | 临床 | 内科、外科、麻醉 |
|
13 | 急诊医学 |
| 032 | 临床 | 急救医学 |
|
14 | 重症医学 |
| 120 | 临床 | 重症医学、内科 |
|
15 | 普通外科学 |
| 011 | 临床 | 外科 |
|
16 | 骨外科学 |
| 012 | 临床 | 外科 |
|
17 | 胸心外科学 |
| 013 | 临床 | 外科 |
|
18 | 神经外科学 |
| 014 | 临床 | 外科 |
|
19 | 泌尿外科学 |
| 015 | 临床 | 外科 |
|
20 | 小儿外科学 |
| 018 | 临床 | 外科、儿科 |
|
21 | 烧伤外科学 |
| 016 | 临床 | 外科 |
|
22 | 整形外科学 |
| 017 | 临床 | 外科 |
|
23 | 康复医学 |
| 038 | 临床 | 康复医学 |
|
24 | 妇产科学 |
| 019 | 临床 | 妇产科 |
|
25 | 计划生育 |
| 067 | 临床 | 计划生育 |
|
26 | 儿科学 | 小儿内科 | 020 | 临床 | 儿科 |
|
27 | 眼科学 |
| 026 | 临床 | 眼耳鼻咽喉 |
|
28 | 耳鼻咽喉科学 | 耳鼻喉(头颈外科) | 027 | 临床 | 眼耳鼻咽喉 |
|
29 | 皮肤与性病学 |
| 028 | 临床 | 皮肤病与性病 |
|
30 | 精神病学 |
| 068 | 临床 | 精神卫生 |
|
31 | 肿瘤内科学 |
| 029 | 临床 | 内科 |
|
32 | 肿瘤外科学 |
| 030 | 临床 | 外科 |
|
33 | 肿瘤放射治疗学 | 放射肿瘤治疗学 | 031 | 临床 | 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 |
|
34 | 放射医学 |
| 035 | 临床 | 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 |
|
35 | 超声医学 |
| 037 | 临床 | 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 |
|
36 | 核医学 |
| 036 | 临床 | 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 |
|
37 | 麻醉学 |
| 033 | 临床 | 外科、麻醉 |
|
38 | 病理学 |
| 034 | 临床 | 医学检验、病理 |
|
39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基础检验 |
| 039 | 临床 | 医学检验、病理 |
|
40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化学 |
| 040 | 临床 | 医学检验、病理 |
|
41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免疫 |
| 041 | 临床 | 医学检验、病理 |
|
42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血液 |
| 042 | 临床 | 医学检验、病理 |
|
43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微生物 |
| 043 | 临床 | 医学检验、病理 |
|
44 | 口腔医学 |
| 021 | 口腔 | 口腔 |
|
45 | 口腔内科学 |
| 022 | 口腔 | 口腔 |
|
46 | 口腔颌面外科学 |
| 023 | 口腔 | 口腔 |
|
47 | 口腔修复学 |
| 024 | 口腔 | 口腔 |
|
48 | 口腔正畸学 |
| 025 | 口腔 | 口腔 |
|
49 | 职业卫生 |
| 083 | 公卫 | 公卫 |
|
50 | 环境卫生 |
| 084 | 公卫 | 公卫 |
|
51 | 营养与食品卫生 |
| 085 | 公卫 | 公卫 |
|
52 | 学校卫生与儿少卫生 |
| 086 | 公卫 | 公卫 |
|
53 | 放射卫生 |
| 087 | 公卫 | 公卫 |
|
54 | 传染性疾病控制 |
| 088 | 公卫 | 公卫 |
|
55 |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控制 |
| 089 | 公卫 | 公卫 |
|
56 | 地方病控制 |
| 103 | 公卫 | 公卫 |
|
57 | 寄生虫病控制 |
| 090 | 公卫 | 公卫 |
|
58 | 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
| 091 | 公卫 | 公卫 |
|
59 | 卫生毒理 |
| 092 | 公卫 | 公卫 |
|
60 | 妇女保健 |
| 093 | 临床、公卫 | 妇产科、公卫 |
|
61 | 儿童保健 |
| 094 | 临床、公卫 | 儿科、公卫 |
|
62 | 护理学 |
| 047 | 护士 | 护理 |
|
63 | 内科护理 |
| 048 | 护士 | 护理 |
|
64 | 外科护理 |
| 049 | 护士 | 护理 |
|
65 | 妇产科护理 |
| 050 | 护士 | 护理 |
|
66 | 儿科护理 |
| 051 | 护士 | 护理 |
|
67 | 医院药学 |
| 045 |
|
|
|
68 | 药物分析 |
| 110 |
|
| 限正高级 |
69 | 临床营养 |
| 044 |
|
|
|
70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基础检验技术 |
| 057 |
|
|
|
71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化学技术 |
| 058 |
|
|
|
72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免疫技术 |
| 059 |
|
|
|
73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血液技术 |
| 060 |
|
|
|
74 | 临床医学检验临床微生物技术 |
| 061 |
|
|
|
75 | 心电图技术 |
| 111 |
|
|
|
76 | 脑电图技术 |
| 112 |
|
|
|
77 | 病理学技术 |
| 052 |
|
|
|
78 | 放射医学技术 |
| 053 |
|
|
|
79 | 超声医学技术 |
| 054 |
|
|
|
80 | 核医学技术 |
| 055 |
|
|
|
81 | 康复医学技术 |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 056 |
|
|
|
82 | 口腔医学技术 |
| 099 |
|
|
|
83 | 理化检验技术 |
| 096 |
|
|
|
84 | 微生物检验技术 |
| 095 |
|
|
|
85 | 输血技术 |
| 109 |
|
|
|
86 | 全科医学(中医类) |
| 113 | 中医 | 中医、中西医结合、全科医学 |
|
87 | 中医内科学 |
| 071 | 中医 | 中医 |
|
88 | 中医妇科学 |
| 073 | 中医 | 中医 |
|
89 | 中医儿科学 |
| 074 | 中医 | 中医 |
|
90 | 中医肿瘤学 |
| 114 | 中医 | 中医 |
|
91 | 中医外科学 |
| 072 | 中医 | 中医 |
|
92 | 中医眼科学 |
| 075 | 中医 | 中医 |
|
93 | 中医耳鼻喉科学 |
| 078 | 中医 | 中医 |
|
94 | 中医皮肤与性病学 | 中医皮肤科 | 079 | 中医 | 中医 |
|
95 | 中医骨伤学 |
| 076 | 中医 | 中医 |
|
96 | 中医推拿学 | 推拿科 | 081 | 中医 | 中医 |
|
97 | 中医针灸学 | 针灸科 | 077 | 中医 | 中医 |
|
98 | 中西医结合内科 |
| 115 | 中医 | 中西医结合 |
|
99 | 中西医结合外科 |
| 116 | 中医 | 中西医结合 |
|
100 | 中西医结合妇科 |
| 117 | 中医 | 中西医结合 |
|
101 | 中西医结合儿科 |
| 118 | 中医 | 中西医结合 |
|
102 | 中药学 |
| 082 |
|
|
|
103 | 介入治疗 |
| 119 | 临床 | 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临床相关专业 |
|
104 | 病案信息技术 |
| 098 |
|
|
|
105 | 生殖健康教育技术 |
| 130 |
|
| 限副高级、中级、初级(师) |
106 |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
| 070 |
|
|
|
107 | 临床药学 |
| 046 |
|
|
|
108 | 老年医学 |
| 065 | 临床 | 内科、全科医学 |
|
109 | 中医肛肠科 |
| 080 | 中医 | 中医 |
|
110 | 中医护理 |
| 121 | 护理 | 护理 |
|
111 | 卫生管理研究 | 卫生管理 | 062 |
|
| 限副高、正高、中级、初级(师) |
附件8 专业技术工作实例表
申报人: 科室: 申报资格: 申报专业: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
科室审查意见 | 单 位 意 见 |
科主任签名: 年 月 日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盖章) |
注:填写内容要准确、具体、详实,一般应包括时间、地点、对象、过程、结果及本人所起的作用或贡献。每页填写1例,共填写5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