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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企业职业病防治未开展,劳动者健康安全存隐患
发布日期: 2024-10-10    17:22 浏览次数: 来源: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根据有关机构报告,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生产企业劳动者在岗期间身体健康受损被诊断为职业病。执法人员根据线索对该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一、调查处理

经进一步调查取证,查明该用人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未按要求对劳动者如何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督促指导;2.未按要求履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义务,在不掌握劳动者健康状况的情况下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造成工人李某某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罹患职业病。3.发生职业病危害事件后未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对该用人单位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10.1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整改情况

案发后该用人单位积极落实职业病赔偿责任,并及时履行了处罚决定。同时该用人单位安排专人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开展自查整改,消除风险隐患,防止再发生类似事件。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四、卫监提醒

职业健康体检是为了筛查职业病、疑似职业病及职业禁忌,避免有职业病、疑似职业病及职业禁忌的人员继续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是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的屏障。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并及时安排需要复查的工人进行复查。这既是对劳动者的健康保护,也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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