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对在医疗和卫生保健机构等禁止吸烟区域吸烟的行政处罚 | 《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内,在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场所,在医疗和卫生保健机构等禁止吸烟区域吸烟的,分别由当地交通运输、教育、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首次被发现,且经教育立即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 第二次被发现,经教育立即改正的;或首次发现,经教育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九十五元以下罚款。 | 二次以上被发现,经教育立即改正的,可以处九十五元以上一百五十五元以下罚款。 | 二次以上被发现,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可以处一百五十五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2 | 对医疗和卫生保健机构等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不及时报告的行政处罚 | 《丽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 前款规定禁烟区的单位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不及时报告的,由该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其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对其营业场所内的吸烟行为不予制止的,由公安机关、文化行政部门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 现场有3人以下吸烟不劝止首次被发现,经教育立即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 二次以上被发现,现场有3人以下吸烟不劝止,经教育立即改正的;或首次发现有吸烟不劝止,经教育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八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 二次以上被发现,现场有3人以上5人以下吸烟不劝止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八百五十元以上三千六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 二次以上被发现,现场有5人以上吸烟不劝止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六百五十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