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卫生监督所就2023年丽水市住宿场所监测数据采集项目进行询价公告,欢迎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具有相应资质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与询价。
一、项目名称:2023年丽水市住宿场所监测数据采集项目。(详细内容见附件3)
二、询价须知
(一)供应商资格: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全部要求,并具有承担本项目的资质及业务能力的机构,不能再转包(委托)或分包给第三方。
(二)本项目总报价为最后报价依据。报价截止后,我方询价小组安排时间集中开标,并将询价结果及时告知各参与询价单位。在符合采购需求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我方询价小组以最低报价供应商作为成交商,该供应商的报价即为成交合同价。签订合同后,供应商在我方业务科室的指导下,供应商应在监测数据采集任务书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数据的采集。
(三)采集的住宿场所检测数据必须保密处理。
三、编制供应商报价函要求
(一)报价文件内容
1.报价表(加盖单位公章,见附件1);
2.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的除外,详见附件2);
3. 2023年丽水市住宿场所监测数据采集任务书(详见附件3);
4.供应商简介(必须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和其他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2)投标单位机构、人员等情况;
5.承担本项目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名单(包含工作经历、资质证书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项目实施计划、质量承诺、误期赔偿。
(二)报价文件制作要求
1.报价文件均需用A4纸打印并装订成册,签字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如因报价文件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2.报价文件应加盖骑缝公章,文件封面和报价表必须盖章。
3.报价文件如有修改、行间内插字和增删,修改处应加盖公章。
(三)报价文件的密封与递交
1.报价文件为1份正本1份副本。报价时报总价。如有其他情况需要说明的,在备注栏中注明。
2.报价人应在密封袋上标明:报价人名称、报价项目名称、正副本名称。
3.所有报价文件的密封袋(包括内层、外层)封口处均应加盖报价人印章。
4.如果报价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将作无效报价文件处理。
四、其他事项
1.询价时间:公告之日起至9月18日下午17点30止。
2.供应商报价函送达地址:丽水市卫生监督所办公室(丽水市花园路636号4楼406室),逾时不予受理。
办公室联系人:陶秋萍,联系电话:0578-2618905;
公共场所卫生科联系人:蓝旭丽,联系电话:0578-2618961。
附件:附件1报价表.doc
附件2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doc
附件3:2023年丽水市住宿场所监测数据采集任务书.docx
丽水市卫生监督所
2023年9月12日
附件1
报 价 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标总价(元) | 备 注 |
1 | 2023年丽水市住宿场所监测数据采集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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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 (需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日期:
附件2
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丽水市卫生监督所:
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企业(或事业单位),法定地址: 。特授权 代表我单位全权办理针对2023年丽水市住宿场所监测数据采集项目的报价,并签署全部有关文件、协议及合同。我公司(单位)对被授权人签名的所有文件负全部责任。
被授权人签署的所有文件(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被授权人(签字):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签字):
投标人(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2023年丽水市住宿场所监测数据采集任务书
一、项目名称:2023年丽水市住宿场所监测数据采集项目。
二、数量要求:丽水市本级(包含开发区)采集住宿场所共24家。
三、主要内容:
1、洁具清洁监测数据采集:基于射频识别技术(RFID),在洁具抹布上粘合专用RFID标签,在洁具上粘上相应的标的标签。保洁人员携带手环式RFID读取器进行保洁操作,设备对操作中读取到抹布标签和洁具标签信息进行是否匹配判定,对不匹配操作进行警告提醒,并将操作记录实时上传浙江省“住宿卫生在线”(标注:2021年文件称“浙江省住宿场所消毒保洁智能监管平台”)。
2、改造提升杯具洗消间监测数据采集:通过科技联网技术等手段,对24家杯具洗消间已安装的NB-IOT智能插座、智能摄像头等网络设备进行改造提升,提高数据采集的质量和效率,实现数据直接接入浙江省“住宿卫生在线”的目标。(说明:现数据通过“鹰眼智能监管系统”采集对接浙江省“住宿卫生在线”)
四、时间及进度要求:
1、项目服务:从2023年10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
2、第一阶段: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完成24家住宿场所洁具清洁监测数据采集和杯具洗消间监测数据采集改造提升,达到浙江省“住宿卫生在线”接入使用要求。
3、第二阶段:2023年1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对24家住宿场所采集数据进行日常维护,确保数据在浙江省“住宿卫生在线”正常显示。期间,若住宿场所发生名称、地址变更等情况,中标单位应对监测数据采集作相应调整,但不超过总数的20%。
五、执行依据:2023年3月30日《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任务清单的通知》(浙卫办监督发〔2023〕3号),2021年3月10日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监督局《关于深入开展住宿场所透明保洁智能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2020年5月28日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监督局《关于开展客房保洁全过程在线监控试点工作的通知》及其附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