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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市卫生高级职称评聘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10-08    15:19 浏览次数: 来源: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人力社保局,市直医疗卫生健康单位,市区社会办医疗机构管理协会:

根据省相关文件及《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丽人社函〔2023〕45号)精神,为做好2023年度全市卫生高级职称评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聘权限

市属三级医院及牵头医院为二甲(含)以上的县域医共体,实行自主评聘。对不在自主评聘范围内的市属、县及县以下、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由丽水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市高评委评审结果以《评审结果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单位,作为单位聘任依据。

二、评聘要求

(一)做好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的评价工作。要遵循卫生健康行业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等倾向。重点评价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工作业绩、研究创新、技术应用推广、帮扶带教、日常考核等。市属医疗卫生单位人员侧重于解决复杂疑难问题和一定的研究创新能力水平的考核评价,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人员侧重于解决常见病、多发病、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基层服务能力水平的考核评价。认真贯彻落实援藏、援疆、援青和援外等援助人员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价有关政策规定。对长期扎根山区、以及对县以下单位申报全科医学专业的人员,专家评审时同等条件下给予倾斜。对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在申报评审时享受同等待遇。

(二)做好评聘结合工作。事业单位评聘结合不是简单的控制指标,目的是推动岗位管理、岗位竞聘、聘期考核、绩效管理等重要制度在事业单位内部有机融合、良性运转,促进评价与使用相结合,真正形成能者上、庸者下的用人机制,推动单位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应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在高级岗位的设置上,要向全科、儿科、急救、精神、病理、影像等人才紧缺岗位和一线岗位倾斜。严格按照公布岗位信息、个人申报竞聘、材料公示、单位考核推荐、评委会评审、单位聘任等程序进行,做到信息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三)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和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全市人才工作的通知》精神,对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职称评审予以倾斜。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范围按《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文件掌握。单位在推荐或自主评聘时,要结合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长和实绩贡献,根据人社厅发〔2020〕23号文件,视情况研究制定相应实施范围、评价办法,既要充分肯定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的贡献,也要兼顾其他抗疫人员的平衡,并将疫情防控一线工作成果和贡献纳入职称评价考核指标予以分层次量化加分。确定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人员范围时,要做好单位人员现状分析和岗位规划,既考虑当下又兼顾长远。推荐单位和自主评聘单位制定的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倾斜政策都要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并公开。享受倾斜政策的申报人员要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抗疫工作岗位、工作时长、享受的职称倾斜政策等。

(四)做好自主评聘工作。自主评聘单位要严格按照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开展自主评聘。评聘方案(包括三年评聘规划、岗位设置情况、岗位使用计划、评聘标准制定、专家库组建、年度申报情况及评聘程序等内容),于11月20日前报当地卫生健康和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卫生健康委和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后实施,自主评聘单位要严格按审核通过的方案开展评聘工作。2024年2月29日前,将评聘结果汇总情况和评聘工作总结报省、市卫生健康、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五)做好评聘信息化工作。按照省委数字化改革的要求,全市各级各类评审委员会(含自主评聘委员会)统一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上进行职称申报与评审,不得采取线下评审线上登记的方式,否则评审结果无效。各地各单位要将专业技术人才业绩档案库建设作为一项日常性工作,督促专业技术人才及时更新个人业绩档案,申报单位、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确保信息无误,严禁上传涉密材料。实现职称申报、受理、审核、评审、公布、发证等一网通办。

三、申报评审要求

(一)申报评价要求。

1.市属医疗卫生健康单位人员,按照省人力社保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市属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和浙江省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105号)规定执行。

2.县及以下医疗卫生健康单位人员,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丽水市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试行)》(丽人社〔2017〕190号)规定执行。

(二)考试有关要求。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的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成绩合格方可申报。考试成绩3年有效,考试成绩仅作为申报条件,不作为评审的依据。

(三)考核要求。申报人员近三年考核要求合格等次及以上。申报破格晋升人员近3年年度考核中有1年必须为优秀。

(四)继续教育要求。严格执行市人力社保局印发的《丽水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制管理实施办法》(丽人社〔2020〕83号)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过渡期有关要求的函》。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累计不少于 90 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 60 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 18学时(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2学时)。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时,其符合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年份应当与所申报职称规定的年限要求一致,并且申报当年和前一年度连续两年均符合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才能申报。2019年以前的学时都视同合格。申报2023年度卫生高级职称参评人员,需符合以下要求。

1.专业科目要求。每年须取得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其中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得低于5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继续医学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函〔2020〕397号)、《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医学科研诚信与作风学风建设专项教育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卫办发函〔2021〕48号)及省继教办通知规定,其中2020-2023年学分不分Ⅰ类Ⅱ二类、线上线下,2021-2023年需有在“浙卫培训学习APP”平台上学习的学分;完成必修学分(2020年为防控新冠肺炎医务人员培训省级Ⅰ类学分2分、2021年为科研诚信专题内容省级Ⅰ类学分1分)。未取得规定学分者,不得申报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相应情况在申报系统中填报并需填写附件中的《继续教育学分审核表》,由单位负责审核,市级组织相关继续教育人员进行复核。

2.一般公需科目要求。今年,申报人员2022年、2023年必须满足当年度继续教育学时合格。公需科目(包括专业公需)学习报名网址:丽水市人力社保公共服务平台,选择“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未实名用户请在安全中心先实名)。

(五)满意度测评要求。根据丽卫〔2013〕157号文件要求,在2023年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前审查阶段,继续进行同行认可度和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工作,同行同意推荐率及服务对象满意率达85%及以上的方可推荐。

(六) 基层服务要求。市属医疗机构(不含急救中心、疗养院等)和疾控机构的医生,按照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市医生晋升职称前到基层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3〕204号)规定,完成到基层服务任务。未按规定要求完成到基层服务的,不得申报评审。

(七)转评或兼评。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工作性质、岗位发生变动的,在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可申报转评卫生系列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担任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因实际工作岗位需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兼评卫生系列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转(兼)评后满1年方可申报卫生系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转(兼)评前后专业工作年限可累计相加。除具备规定的申报评审条件外,申报正高级资格的须额外提交在取得现有资格后发表的一级论文1篇,申报副高级资格的须额外提交在取得现有资格后发表的二级论文1篇。

(八)机关调入企事业。由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的人员,3年内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以用机关工作期间执笔(牵头)拟制的并已在工作中实施的政策、规划等或撰写的重要调查报告、工作报告等代替1篇论文;免予专业实践能力考试等考试;对科研、晋升前下基层时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作要求。

(九)否决条件。

1.提交虚假申报材料未满3年者(不含评审当年,下同);

2.受到党纪或政务处分的,尚在处分影响期内;受到记过及以上政务处分的,在受处分期内;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者;

3.医疗事故(医疗损害)完全或主要责任者,自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鉴定生效未满3年;医疗事故(医疗损害)轻微或次要责任者,自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鉴定生效未满1年;

4. 经查实索取“红包”“回扣”未满3年者;经查实收受“红包”“回扣”未满1年者;

5.被暂停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一年(含)以上的医师,未满1年者;

6.有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在申报材料中瞒报未满3年者;

7.考试违纪未满2年者;

8.其他严重违反评价规定未满3年或轻微违反评价规定未满1年者。

(十)业绩材料及任职时间要求。非自主评聘单位的申报人员提交的学历、论文、科研、继续医学教育、晋升前到基层服务、病例、学术报告讲座、业务指导及教育、报道等业绩材料取得时间截止为2023年10月31日,自主评聘单位可结合实际自主确定截止时间。任现职时间计算到2023年12月31日。

四、材料审核报送

(一)2023年卫生高级职称(包含自主评聘单位)申报与评聘工作均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上进行。

1.个人填报。申报人员登录“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职称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职称管理服务平台”,网址:https://zcps.rlsbt.zj.gov.cn)进行申报,上传相关材料, 对填报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

以下材料需提交纸质材料:

带有“浙江省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平台”水印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一并放入资料袋中。封面标注姓名、申报专业和所在单位。用人单位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网上审核同意后,申报人员自行下载打印,并加盖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中评委(县级)公章。

2.单位审核。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登录“职称管理服务平台”(https://zcps.rlsbt.zj.gov.cn/028/login.jsp),负责对申报人员业绩档案信息和职称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并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情况录入职称管理服务平台。

3.中评委推荐。不在自主评聘范围内的市县及县以下申报人员所在地卫生健康和人力社保部门登录职称管理服务平台接收材料并审核后,各中评委组织评审推荐工作。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的账号与浙江政务服务网个人、法人登录账号相同,自行注册;有关主管部门账号由市里统一分配。已注册的个人、单位、主管部门使用原账号。

(二)材料报送。不在自主评聘范围内的申报人员,网上个人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10月31日,所在单位报送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13日,各中评委评审推荐上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27日(报送市卫生健康委人教处),逾期系统关闭。待评审费缴纳成功后,申报人员需从系统中导出并打印评审表(一式三份),经相关部门盖章后,提交中评委办公室。自主评聘单位的申报人员按自主评聘单位评聘要求报送。

(三)推荐费和评审费。待资格审查完毕、相关部门出具推荐意见后,申报对象根据12333短信提示内容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费用缴纳,否则视作自动放弃推荐评审,申报人员缴款成功后根据短信提示自行打印发票。县及以下申报对象须缴纳推荐费150元、评审费280元,共计430元。市本级申报对象须缴纳评审费280元。

为确保2023年度卫生高级职称评聘工作顺利完成,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省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改革文件精神。在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市卫生健康委人教处联系,联系电话:2091299。



附件:

1.申报人员网上申报办法

2.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关具体要求

3.2023年度丽水市市级卫生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细化量化评分表

4.2023年丽水市县及以下卫生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细化量化评分表

5.破格推荐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

6.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审核表

7.申报专业对应的类别和执业范围要求

8.专业技术工作实例表

9.住院(门诊)病例一览表

10.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免试备案表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9月28日



文件:丽卫〔2023〕139号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市卫生高级职称评聘工作的通知.pdf


          2023年丽水市卫生高级职称申报评审主要文件依据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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