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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对劳动者健康造成严重损害,重罚!
发布日期: 2022-09-22    15:53 浏览次数: 来源: 丽水市卫生监督所

2022年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20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今年的活动主题是“一切为了劳动者健康”。健康是人力资本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的核心指标之一。对于劳动者来说,更高质量就业不仅意味着更高的薪酬水平、更好的工作环境,也意味着更有保障的职业健康。要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职业健康检查尤为重要,卫生监督部门帮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树立职防意识、杜绝职防盲区,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一切为了劳动者健康”目标才能顺利达成。

一、案情简介

丽水某公司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等案。近日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对涉嫌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对接触二甲基甲酰胺职业危害因素的岗位工人未按规定落实职业健康监护,最终导致一名工人罹患职业病。

2.未及时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存在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原工作岗位

3.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到职业病诊断告知书后未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未及时安排14名需要复查的工人进行职业健康复查。

二、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2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整改履行情况

案发后该公司积极采取措施,并积极履行了处罚决定,截至目前该案已结案。

四、法律依据

0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02.《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

03.《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GBZ188-2014)二甲基甲酰胺(CAS No:68-12-2)5.45.2.3健康检查周期:(a)肝功能检查,每半年一次;(b)健康检查,3年一次。

五、重要提醒

用人单位必须了解和熟悉本单位生产使用的原辅料、产品以及在生产工艺过程中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定期开展浓度或强度检测,若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超标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如改进生产工艺、增设职业病防护设施、加强个人防护等,降低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损害,减少或避免职业病的发生。

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具体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并及时安排需要复查的工人进行复查,这既是对劳动者的健康保护,也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员工在被诊断为职业病后,公司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到职业病诊断告知书后应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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