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中因为员工数量多、流动大,在组织健康检查时少几个人或者少几次可以吗?不可以!企业按规组织定职业健康检查是保证员工身体健康的一道重要关口,是避免因发生职业病患者带来经济损失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国家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一经查实,将受到法律严惩。
2019年8月7日,松阳县卫生监督所在开展“尘毒危害专项执法行动”时发现辖区内某企业未安排劳动者参加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经调查取证,该企业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规定,给予该企业: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500元的行政处罚。
职业健康因素检查是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目的在于掌握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发现职业禁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目的在于及时发现劳动者的健康损害;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是为了解劳动者离开工作岗位时的健康状况,可帮助企业分清健康损害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