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丽水市卫生健康委代拟了《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信函:请邮寄至丽水市莲都区花园路1号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基层妇幼处(邮编323000)。
2.传真:0578-2091288。
3.电子邮箱:63686149@qq.com。
征求意见反馈时间:2020年7月10日-2020年7月21日。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7月10日
征求意见反馈情况:截至7月22日,我委共收到公众意见0条。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精神,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规范发展,保障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健康成长,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政府引导、家庭为主、多方参与、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创新发展家庭照护、社区统筹、社会兴办、单位自建、幼儿园办托班、政府举办等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模式,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底,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和标准规范管理体系初步建立,城镇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婴幼儿入托率有所提高,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全市至少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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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10家、托位240个,婴幼儿照护服务先行县(市、区)--莲都区建成2家以上省级示范单位,其他县(市)积极推进省级示范单位建设。全市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80%以上。
到2025年底,每个县(市、区)要建成1家以上省级示范单位,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覆盖城乡的服务体系基本健全,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5%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城乡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幼儿园托班设置率、婴幼儿入托率明显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达到8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1.加强婴幼儿家庭照护服务指导。结合医疗卫生健康机构妇幼保健工作,规范开展科学育儿指导,通过亲子活动、家长课堂、入户指导、推行母子健康手册等形式,为家庭育儿提供科学养育、儿童早期发展的专业指导,提高家长的科学育儿知识和技能。将婴幼儿列入家庭医生签约重点人群,推进孕产保健、新生儿访视和婴幼儿定期健康检查,加强婴幼儿发育监测和筛查评估,加强优孕、优生、优育指导,开展家庭养育照护小组活动,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
2.加强婴幼儿社区照护服务供给。支持多方力量在社区新建、改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服务点,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驻社区开展服务工作。在未来社区建设中,实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全覆盖。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并纳入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建设。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可采取社区统筹、社会兴办、单位自建、幼儿园办托班等方式,加快推进托育服务供给。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医护、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设施共建共享。落实好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对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提供房产、土地用于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规定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税费。
3.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采取政府举办、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支持建设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服务点,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通过市场化方式,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形成多元化服务格局。发挥工会组织作用,鼓励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与相关单位、驻地社区联合等方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设置服务点,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婴幼儿照护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作为单位职工福利费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其中属于提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4.加强幼儿园开设托班服务。教育部门负责幼儿园托班管理,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加大托幼资源统筹力度,发挥幼儿园专业资源优势,鼓励幼儿园增加托班服务供给,支持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到社区开设托班服务点。
(二)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管理体系
1.明确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工作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工作以县(市、区)属地管理为主。市、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应设立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办公室,明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主要负责牵头做好本区域婴幼儿照护机构(幼儿园开设托班由教育部门负责)的行业管理、政策咨询和业务培训等工作。要落实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建设、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相关职能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以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参与、密切协作的管理体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商议解决区域内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在日常监管中,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具体监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各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规予以查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2.明确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办法。
(1)登记和备案机关。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不包括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实行县(市、区)属地备案管理,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莲都区南明山街道)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由莲都区备案。营利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机构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机构所在地县级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注册登记;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机构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
(2)命名原则和经营范围。申请注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机构名称为“行政区划+字号+托育园”,业务范围为“托育服务”。申请注册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机构名称为“区域+字号+托育+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核定为“托育服务”。
(3)备案申请资料。根据《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浙江省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备案需提供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餐饮服务的)、场地证明、工作人员资格证明等材料。
(4)备案工作流程、变更及宣告无效。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注册登记后,应向县(市、区)妇幼保健机构申请卫生评价;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工程应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向建设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消防设计审查、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材料。当所有备案材料办结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向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提交备案申请。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因故发生已备案事项变更的,应当在15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骗取备案资质的,原备案部门应当公告其备案无效,并抄告相关部门进行相应处理。
(5)备案申请的审核、公示。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接收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申请全部材料后,按照国家和浙江省有关托育机构设置标准、管理规范及从业人员管理相关规定,对其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符合备案要求的,发放《托育机构备案回执》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将需完善信息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并重新提交申请。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将已核准备案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名称、地址、园长(负责人)、服务范围等内容,每月通过政务网站向社会公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行一证一点管理。迁址易地举办,或设立分支、连锁机构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3.明确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考核评估。
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地方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体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依法实行终身禁入。建立以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落实情况、目标执行情况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评估体系,加强动态监管,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
(三)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保障体系
1.落实支持政策。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关于产假、奖励假、护理假等相关规定。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倡导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育儿责任。加强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建设,为婴幼儿出行、哺乳喂养等提供便利条件。规范各类单位用工行为,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歧视女性的行为,依法加大惩戒力度。统筹安排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用地需求,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要求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予以保障。
2.完善财政补助。各级政府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推进工作给予适当奖补。公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标准,参照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政策,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规定幅度内自主确定;民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标准,由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合理确定,实行市场调节。依法加强对民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的监管。国家发改委普惠性专项行动项目补助经费,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加强项目经费管理。
3.加强技能培训。依法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确定从业人员岗位性质,对育婴员、保育员等从业人员开展岗前培训、职后培训,建设专业化、规范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要大力开展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加强婴幼儿照护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增强从业人员法治意识。将婴幼儿照护纳入相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及职业技能培训和等级认定范围,探索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定工作。鼓励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列入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4.加快人才培养。做好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工作,扩大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规模。鼓励各类院校特别是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支持各类院校开展婴幼儿照护专业前期研究。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结合,鼓励支持各类院校与妇幼保健机构共建“婴幼儿照护服务实训基地”,培训各类婴幼儿照护人才。在市妇幼保健院设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培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咨询、家庭养育指导和社区亲子活动指导等服务。鼓励幼教人员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执业,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作为幼教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打通职称晋升通道;通过返聘有经验的退休人员等措施,充实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队伍;支持儿童保健人员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指导服务,探索建立保育、幼教、儿童保健人员融合发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作为重要民生,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统筹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快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指导乡镇(街道)将普惠性照护服务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合理布局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引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范发展。各地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切实促进辖区内托育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二)加强示范引领。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活动,鼓励创新创优,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建设一批管理规范、服务模式可复制的示范县(市、区)、示范单位,积极培育多种服务模式的示范试点项目,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要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三)加强督导检查。要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通过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婴幼儿托育服务的监督管理,并定期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加强检查指导,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丽水市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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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丽水市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行为,做好与幼儿园收费政策衔接,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定价指导和服务。
教育局: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有关人才培养。负责辖区内托幼一体化建设和管理,做好辖区幼儿园开设托班的规范管理及老师培训。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的幼儿。
公安局: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及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按要求设置安防视频监控等。
民政局: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制定对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中的婴幼儿提供社会救助的政策。
财政局;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人力社保局;负责确立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发展和类型,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予以职业资格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将推进婴幼儿托照护服务事业发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照护服务机构用地。
建设局:负责依法办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新建、改建项目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等工作;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过程中的工程质量监管工作。
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应急管理局: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税务局: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市场监管局: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进行监管,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总工会:负责调查研究职工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对企事业单位内举办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共青团: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相关的宣传教育。
妇联: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加强对女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宣传和维权服务。
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