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7月14日,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双随机”对丽水某公司落实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经立案调查,该企业存在:1、未按规定及时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2、订立合同时未按规定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3、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等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三)项和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1.警告;2.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0年10月26日,该公司完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本案结案。
【小司释法】
根据《2019年我国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19年全国共报告各类职业病新增病例19428例,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15947例(其中职业性尘肺病15898例),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1623例,职业性化学中毒778例,职业性传染病578例,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264例,职业性肿瘤87例,职业性皮肤病72例,职业性眼病53例,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5例,其他职业病11例。职业病目前仍是严重危害职工健康的危险因素之一。《职业病防治法》通过法律规范企业依法依规经营,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职业卫生监管历经了卫生、劳动保障、安监等部门的调整,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重新将职业卫生监管职能调整到卫生健康部门,充分表明了职业卫生的专业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全面规范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等,切实保障职工与企业的合法权益。
该法规定:企业要对自身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要进行及时、动态的全面掌握,并向卫生行政部门及时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建立科学有效的防范措施,减少甚至杜绝职业病危害因素对职工的影响;对新聘用的员工,要充分告知职工本身岗位的风险,保障员工的知情权;对新进员工要进行上岗前特别是具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进行体检,掌握员工的健康状况,避免以后员工因职业病出现的用工纠纷,也有利于保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企业用工过程中,还要根据本企业的职业病风险,对员工开展健康体检,有利于及时发现员工的健康风险,及时进行治疗,杜绝职业病的发生,对发生职业病的职工要给予相应的保障,从而全面保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的社会。
而对不执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工身体健康有损害的行为,法律亦给予严厉的行政处罚,从而督促企业规范管理,依法生产,促进企业良性发展,共同为健康中国的实现添砖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