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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莲都丽齿口腔诊所行政处罚内容公示
发布日期: 2020-11-02    10:24 浏览次数: 来源: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案件名称:丽水莲都丽齿口腔诊所使用过期消毒产品等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丽卫传罚〔20204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 丽水莲都丽齿口腔诊所

执法部门: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01023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1.当事人将医疗废物未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容器内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的规定处罚,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技术管理J.98规定,给予警告和罚款1100元的行政处罚。

  2.当事人使用过期的消毒产品纸塑包装袋,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应当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规定处罚,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K.110的规定,给予罚款4100元。

综上所述,根据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52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莲都区农商银行万象支行(地址:莲都区大众街121号),账号:231000001879836809906。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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