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丽卫医罚〔2020〕14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丽水至灵中医院
执法部门: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0年10月2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当事人:1.未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病历资料;2.未按规定采取预防传染病的卫生措施的违法事实,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十五条第一款、《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给予当事人: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已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