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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莲都一康中医(综合)诊所行政处罚内容公示
发布日期: 2020-10-21    11:39 浏览次数: 来源: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案件名称:丽水莲都一康中医(综合)诊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丽卫医罚〔202015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丽水莲都一康中医(综合)诊所

执法部门: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01021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当事人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中药师开具处方的违法事实,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仟叁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已完全履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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