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丽水盛体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人民路分公司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等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丽卫公罚〔2020〕39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丽水盛体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人民路分公司
执法部门: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20年10月1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1、当事人有4人未按照规定执行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经合议,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900.00)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当事人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1项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经合议,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玖仟肆佰元整(?9400.00)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综合上述违法行为及相关罚则,根据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经合议,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莲都区农商银行万象支行(地址:莲都区大众街121号),账号:231000001879836809906。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