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要
工人在工厂宿舍内自杀身亡,家属向厂方索要巨额赔款,厂方认为死者系自杀,只同意给予一小部分人道主义补偿,双方由此发生纠纷。近日,丽水市司法局开发区调解委员会处理了该起非因工伤死亡赔偿纠纷。
接到该起纠纷后,开发区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首先做好死者家属工作,让他们明确一点,该死亡案件并不属于工亡,不能按照工亡标准进行赔偿,这是基本事实,虽然死者家属也接受了这一事实,但仍然就非因工伤死亡救济待遇提出了较高的赔偿要求。
同时,考虑到死者家庭条件比较困难,又是家里的顶梁柱,调解员也劝说企业在合理范围内能尽量多给予一些补助,逐渐拉近了双方金额上的分歧,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下面小编帮大家理一理关于工伤的小知识。
壹
-问答时间-
何为工伤呢?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贰
-问答时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有应为工伤、视为工伤以及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那它们的具体情形是如何的呢?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工伤:
1、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是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是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而职工有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第3项情形的,则可以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职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作为工作的一部分,没有人希望其发生,但当其真的发生,我们要做的就是鉴定其是否为工伤,能否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关于工伤的有关法律知识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