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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报摔伤骗医保,自作聪明被判刑
发布日期: 2019-03-25    11:58 浏览次数: 来源: 莲都区司法局

医保基金是老百姓的“救命钱”,可近年来,往往有一些机构和个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钻医保漏洞,以各种形式骗取医疗保险金。近日,莲都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诈骗医疗保险金的案件,被告人龚某因诈骗罪被判处刑罚。

案情回顾
2015
629日至718日,被告人龚某因交通事故(龚某无责任)在丽水某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用人民币33745.28元。被告人龚某出院后,填写了《莲都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人员外伤调查表》,以骑电动车摔倒的名义到丽水市莲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骗取医保基金人民币16111.19元。
2017
710日,莲都区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向被告人龚某送达《关于退还医保基金的通知书》,但被告人龚某一直未退还医保基金,直至201918日,被告人龚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才将医保基金如数退还。

莲都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医保基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普法讲堂
    2014
年我国已正式将社保欺诈行为入刑,骗取社保的犯罪行为将以诈骗罪论处。根据刑法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温馨提醒
医保基金是全体参保人员长期积累的公共财产,广大参保人员应依法享受医保待遇,不应贪图小利,以身试法,非法骗取医保基金。广大群众要共同监督,积极举报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保障医保基金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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