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提要
李某、陈某因隔壁新建的商住工程遮挡了自家的采光,诉至当地法院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经法院调解,开发商一次性支付李某、陈某5万元赔偿款。 案例回顾
李某、陈某系夫妻,在某县城中村拥有一栋自住房屋,2016年,该城中村的一个商住楼盘项目结顶,李某、陈某与周边多户邻居感觉新楼盘对自己原有房屋的采光造成了影响,遂协商合力维权。由于李某、陈某户受到的影响最大,为节约诉讼成本、精确主张诉讼权利,大家合意由李某、陈某先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李某、陈某一纸诉状递交法院,要求开发商就遮挡采光事宜赔偿各项损失30余万元。为了一并解决该项目对周边住户采光的影响,开发商委托专业机构做了一份客观全面的日照分析报告,依据日照分析报告的结论,李某、陈某户的有效日照时数确实低于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浙江省建设厅《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的要求,其他周边住户的日照基本符合要求。后经法院调解,李某、陈某和开发商在尊重基本事实的前提下达成和解协议。 调解结果
双方综合原告房屋价值、原告房屋采光受影响程度、新建工程客观情况、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多地少建筑密集现状等多方面因数,达成和解,由开发商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陈某5万元人民币。 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八十九条【通风、采光和日照的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交流法律问题:
问题一:如今的工程建设都是需要规划和施工审批的,审批的时候不考虑相邻建筑物的采光影响问题吗?
答:确实,正常情况下,一个工程经过合法审批建造是不应该对相邻建筑物采光产生太大影响的,可是现实中大量存在违法建设的情况,有的是整个项目建设就没有合法手续,有的是整体工程合法建设验收以后再违法加盖或者改建,我相信这些大家在生活里多多少少都有见到听到。还有一种情况,虽然不多但是也确实存在,就是相关部门在项目建设规划、施工审批阶段对采光问题宽松处理,这个背后的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些地方人多地少,建筑很密集,在规划上当地政府无奈也就从宽把握;还有些是为了解决遗留问题在政策有所倾斜,比如烂尾楼项目等。
问题二:刚刚案例中提到李某、陈某房屋的有效日照时数低于标准,这个标准是多少?
答:这个标准他不是一个定数,需要综合房屋使用性质、城市规模、建筑气候区划等各方面来确定。我就简单说一下大部分人最关心的商品房和普通自建住房,浙江全境位于第Ⅲ建筑气候区,区分城区常住人口,超过50万的适用大寒日日照时数大于等于3小时的标准,不足50万的适用大寒日日照时数大于等于2小时的标准,如果是旧区改建项目还可以酌情降低,但不能低于大寒日日照1个小时的标准。其他的比如宿舍、老年人居住建筑、文教卫生类建筑又有一些专门的规定。
问题三: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我怎么判断自己房屋的日照是不是符合标准?
答:日照时数是需要专业的测量和计算的,如果业主觉得自己的房屋日照太差,其实是需要委托专门的机构做日照分析的,业主的主观感受只能作为是否需要委托做日照分析的依据,而不能直接作为建筑的日照时数结论。无论你感知到的日照情况有多差,法院最后都需要以日照分析报告作为依据来判断采光受影响程度。日照分析报告大概要几千块钱,总体不算特别贵。
问题四:如果确定日照受到周边建筑的影响,应该怎么维权?
答:这里主要有两个路径,一个是向有关部门举报,一个是向法院起诉。如果新建的建筑使你的采光受到严重影响,那新建的建筑很有可能存在违建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停止施工或者拆除。如果新建工程主体已经建成,这条路径基本很难维权,虽然它的违法性显而易见,但是拆除的阻力是巨大的,所以大家也都看到,每个城市都有很多违建,但是都没拆。就算新建的工程主体还没完成,只要工程足够大,你要让他停下来重新设计也很难,一个大工程前期的各方面投入都是巨大的,不可能轻易调整。另外一个路径就是向法院起诉,但是向法院起诉法院大概也就是判决赔偿,你要是主张排除妨害,法院基于现实也不太可能支持。说直白一点,无论走哪条路维权,除非是个人小打小闹的加盖、改建,不然要拆,非常难。
问题五:业主房屋采光受到影响,可以主张哪些赔偿?
答:对于相邻采光、日照侵权的赔偿标准,至今国家并无明文规定,司法实务中基本上有四种赔偿方式,第一种是房屋价值贬损评估法,也就是通过评估方式看看因为被遮挡你的房屋市场价值减少了多少:第二种是法院自由裁量确定一个总赔偿数额,也就是法官结合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酌情确定一个赔款总额;第三种是法院自由裁量确定一个单位面积每年度的赔偿基数,按照总面积和房屋的剩余使用年限计算总赔偿款,比如法院定个每平方每年给你补100,房子有100平,按照70年使用权还有40年,然后100×100×40=400000;第四种是确定采光、日照导致年度电费、采暖费的额外支出,再结合房屋的剩余使用年限计算总赔偿款,就是比如因为采光收到影响每年电费、采暖费等合理费用需要增加2000,该房屋按照70年使用权还有40年可用,就用2000×40=80000。
这是我自己总结的全国各地法院对这类案件赔偿判决的几种主要思路,说实话,按照不同的思路最后的赔偿数额差别是会很大的。丽水市范围内我还没有查到相关判决,刚刚案例说到的案件是调解结案的,体现不出当地法院的裁判思路,所以对于丽水法院会采用哪种赔偿计算方式,尚不能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