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9年6月24日,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接到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移送的违法饲养家禽家畜案件。案件中称该机关于2019年6月23日对丽水市莲都区龙门岭小区犬咬伤人一案立案调查,在调查中发现当事人谢某某于2019年初购买的斗牛犬在龙门岭小区内饲养,未办理《犬只免疫证》,未办理丽水市区《犬只登记证》。当事人违章饲养犬咬伤他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移送至我单位。我委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通过调查取证明确谢某某未在丽水市区办理《犬只免疫证》和《犬只登记证》,擅自在限养区龙门岭小区X幢X单元X室饲养斗牛犬,并于2019年6月23日出现该犬咬伤他人事件。对谢某某处以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小司释法】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宠物犬的行为越来越普遍,然而饲养者对犬类的管理并没有严格按照管理要求进行,从而经常出现犬类伤人的事件发生。犬类伤人后受害者处理不到位,可能会导致受害者出现狂犬病,而该病的死亡率几乎是100%。本案中谢某某未办理丽水市区《犬只免疫证》和《犬只登记证》,在限养区内擅自养斗牛犬的行为违反了《丽水市区犬类管理规定》第八条 “限养区内饲养犬只,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和审批登记制度。未经免疫和审批登记的犬只,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的规定,属于违章养犬。而该犬出现咬伤人事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十二)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本案属于移送案件,原本违章养狗是由行政执法局处理,但是继而出现了狗咬伤人事件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故而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处罚。执法人员通过原市行政执法局及辖区派出所调查材料多方取证,加上对当事人及被咬伤者的询问笔录,事实调查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正确,同时也对当事人进行了普法教育,并告知违章养狗危害性及狂犬病的严重性。可以说本案是由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丽水市公安局多部门联合的案件。现今养狗人群越来越多,狗咬伤人事件也时有发生,如何规范养狗,文明养狗是市民应当注意的问题。该违章养狗咬伤人事件因为唐某某被咬伤严重,在当时也引起了市民的关注,最后本案得到了依法处理,既对违章养狗行为进行了处罚,又向广大市民普及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起到很好的教育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