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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缴纳医疗保险如何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 2019-01-23    16:44 浏览次数: 来源: 开发区分局

案情简介
陈某是浙江光辉文教用品有限公司的员工,工种为销售经理。2018年6月27日早晨,陈某在上海出差时,在酒店突然昏迷,被发现后立即送到医院紧急抢救,经医院诊断,陈某为突发性脑溢血。经丽水市劳动部门鉴定,陈某不能认定为工伤。但事情发生后,陈某的妻子却发现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故住院治疗二次手术等费用陈某需全额承担。陈某夫妇认为浙江光辉文教用片有限公司没有给其缴纳医疗保险,应由企业承担医疗费。双方对于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申请丽水市司法局开发区分局进行调解。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是否应当承担职工因病治疗而无法报销的医疗费?
张女士认为,正是由于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使其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并且陈某是在执行公事期间生病,故公司应承担医药费并给予生活补助费。
公司方认为,即使公司方存在未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过错,但陈某突发性脑溢血为陈某自身不良生活嗜好所致,医疗费用应当由职工自行承担,且公司不承担补助费。

调解结果
经过几次调解,最终被申请人浙江光辉文教用品有限公司同意支付申请人陈某夫妇医药费、人道主义补助费等共计十三万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劳资纠纷、医疗纠纷等纠纷一次性了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而引起的争议。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义务。依据按照现有法律法规,职工医疗保险费属于预缴保险费性质,不能通过事后补缴保险费而享受保险待遇。由于用人单位未能依法为员工缴纳医疗保险,导致员工患病后,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遭受经济损失。该经济损失是由于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而造成的。因此,职工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中属于医保报销范围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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