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那么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杀人,应该如何处理呢? 下面,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看一下法律对于这种情况是如何处理的。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11日,莲都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被申请人陈某强制医疗一案,该案也是该中心办理的第一起强制医疗法律援助案件。
被申请人陈某,2018年2月1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后经该局依法委托丽水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精神病鉴定,评定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4月10日,该局向莲都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强制医疗意见书。5月9日,莲都区人民检察院就该案向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强制医疗申请。5月24日,莲都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并当庭对被申请人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处理结果
莲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对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陈某进行强制医疗。
NO.1 什么是强制医疗?
强制医疗是指出于避免社会危害和保障精神病患者健康利益的目的而采取的一项对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的人身自由予以一定限制并对其所患精神疾病进行治疗的特殊保安处分措施。强制医疗是针对精神病人的一种社会防卫措施,而非刑罚措施。
NO.2 强制医疗的条件是什么?
实施强制医疗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
1.必须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行为;
2.本应判刑,因有精神病而不负刑事责任;
3.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
NO.3 强制医疗的程序?
《刑事诉讼法》为了充分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对强制医疗的程序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1.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而不能直接做主送精神病院。
2.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3.人民法院是强制医疗的决定机关。
4.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强制医疗案件。
5.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NO.4 精神病治愈后,是否可以继续强制医疗?
强制医疗不具有惩罚性。对精神病人采取强制措施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医疗。治愈后应当及时出院。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八条第一款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别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第二百八十五条 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第二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第二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八十八条 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第二百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第五百三十一条 对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的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的决定;
(二)被申请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被申请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时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三)被申请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并退回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第五百三十二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被告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经鉴定,被告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应当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
开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案件,应当先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宣读对被告人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说明被告人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后依次由公诉人和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发表意见。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和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进行辩论。
第五百三十三条 对前条规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作出对被告人强制医疗的决定;
(二)被告人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或者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同时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三)被告人具有完全或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普通程序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