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类型: 行政案件
案例报送单位:庆元县卫生监督所
供稿:庆元县卫生监督所 吴凌云
审稿:庆元县卫生监督所 吴春程、季小芬
检索主题词:精神病治疗、法律更新、以案释法
二、案例正文
从庆元某卫生室擅自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案看精神卫生监管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27日,庆元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位于庆元县某卫生室中有以下情况:1、该卫生室的诊疗记录上记载有:“陆某某,诊断:狂症,治疗方案:清热镇静;陈某某,诊断:老年精神分裂,治疗方案:清热镇静;龚某某,诊断:病癫症,治疗方案:安神定心”等字样;2、该卫生室老宅大厅墙面上挂有标注“医术高明、华佗在世”等字样的锦旗,挂有标注“祖传中西医诊所,主治:精神、神经病(科)”等字样的牌匾;3、该卫生室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显示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普通外科专业)。
【调查与处理】
2016年10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庆元县淤上乡某村卫生室及其附属宅院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当日,对该卫生室负责人和陈某某、马某某、龚某某、陆某某的家属进行询问调查。
确认了该卫生室先后对陈某某、马某某、龚某某、陆某某进行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并收取费用人民币2600元,该卫生室没有与从事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相适应的精神科执业医师,且该卫生室未经核准取得精神科执业资格,其执业活动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该卫生室负责人吴某某为乡村医生,其未取得精神科医师执业资格擅自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活动的事实。
【法律分析】
当事人擅自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照医疗机构的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一)有与从事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相适应的精神科执业医师、护士;(二)有满足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需要的设施和设备;(三)有完善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管理制度和质量监控制度。”。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
该卫生室负责人行医资格为乡村医生,是该卫生室的唯一医务人员。因此该卫生室没有与从事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相适应的精神科执业医师,且该卫生室未经核准取得精神科执业资格,其执业活动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
因此,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相关诊疗活动,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卫生室擅自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活动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于2013年正式实施。于此之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有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作为上位法、特别法和新法,应该作为本案适用的法律依据。
该卫生室负责人医学知识师承于祖父,行医五十余年,多年来也曾为基层医疗卫生事业作出一定的贡献。在1994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出台之前,其行为可以说是不违法的行为,但是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同时行为可能就从不违法变成了违法,从违反这部法律变成了违反那部法律。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加大法律宣贯力度,尽可能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