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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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不昧是美德,拾金昧了那可能就要坐牢了!
发布日期: 2018-12-20    16:41 浏览次数: 来源: 遂昌县司法局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2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遂昌县某银行分行ATM机旁的地上拾得一张银行卡,后通过在ATM机上尝试获取银行卡密码。2018年5月5日7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义乌市某商业银行ATM机上使用该银行卡,通过输入密码分两次从该银行卡取走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6000元。
2018年5月7日21时许,遂昌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张某某,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18年5月8日,遂昌县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张某某处扣押该张银行卡、现金6000元并返还被害人叶某某。被害人叶某某表示谅解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

调查与处理
遂昌县人民检察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向遂昌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遂昌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律分析
1、借记卡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信用卡”?
根据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额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不仅包括国际通行意义上的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也包括不具有透支功能的借记卡。因而,本案张某某拾得的银行卡属于刑法规定的“信用卡”。
2、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
根据2008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本案被告人张某某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ATM机的机器结算与支付是基于银行的授权或认可,是银行与信用卡权利人信用和权利义务契约的实施者和履行者,执行的是银行在机器上预设的意思表示程序。ATM机的行为代表了金融机构的真实意志,对于仅凭密码使用信用卡的情形而言,ATM机对信用卡的识别和银行工作人员的识别在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

普法君寄语
广大市民在银行办理存取款业务时,除了要注意周边环境安全,警惕去旁边的可疑人员外,还要在业务办理完毕后,及时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及相关信息,一旦发现银行卡遗失,应及时挂失。
同时拾到他人遗忘或者丢失的银行卡后,一定要及时报警或交予银行联系失主,切莫因一时贪念而使自己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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