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壶镇镇某游泳场未按规定公示检测结果案
发布日期: 2017-08-09    11:50 浏览次数: 来源: 市卫生监督所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类型: 行政执法案件

案例报送单位:缙云县卫生监督所

供稿:缙云县卫生监督所  施宁缙   

审稿:缙云县卫生监督所  丁立峰    

检索主题词:卫生行政处罚游泳场所 以案释法 

二、案例正文

从壶镇镇某游泳场未按规定公示检测结果案看游泳场所的监管

【案情简介】

201789日缙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执法人员对缙云县壶镇镇某游泳场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游泳场未进行201789日日常水质检测结果的公示,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

执法人员于于201789日对经营者王某某进行了询问调查,并结合该游泳场所提供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等相关复印件以及现场检查拍摄的相关照片等证据确认该游泳场所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缙云县壶镇镇某游泳场未进行201789日日常水质检测结果的公示,以上事实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项“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三)按规定对水质进行日常检测,并公示检测的结果及时间;属于人工游泳场所的,还应当采取循环净化消毒、及时补充新水等水质维持措施”的规定。

【调查与处理】

该案于2017818日调查终结。经合议和法制审核后,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结合《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给予当事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2018825日执法人员对该游泳场所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同时告知其陈述申辩权利。该游泳场所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2018831日对该游泳场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了处罚。201894日,执法人员对该游泳场所进行回访复查,该游泳场所已整改完毕,本案结案。

【法律分析】

《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游泳场所的管理,保障游泳者的健康和安全。办法第六条第()项规定: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三)按规定对水质进行日常检测,并公示检测的结果及时间;属于人工游泳场所的,还应当采取循环净化消毒、及时补充新水等水质维持措施。缙云县壶镇镇赤岩山游泳场作为游泳经营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和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其未能对游泳池日常水质检测结果公示,已构成未按规定公示检测结果的违法事实。

【典型意义】

案由新颖 监管深入。卫生执法人员从经营场所的自身管理方面入手,通过对卫生信息公示牌的检查,发现经营者没有及时对水质自测结果进行公示而立案查处。一方面凸显案由新颖,另一方面也充分体现卫生执法人员掌握法律的熟练程度和过硬的办案能力,同时拓宽了对游泳场所乃至其他领域的卫生监管思路的深入。

证据充分,取证规范。一个违法事实要有多个证据佐证,执法人员用现场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和对经营者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与违法事实相互得到印证,证据链环环相扣。

游泳场所作为夏季公众消暑的一大选择,其卫生状况直接影响游泳者的身体健康,群众对游泳场馆水质卫生和消毒管理水平的关注度也大大提高,加强游泳场所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以往游泳场所的卫生监督检查会侧重查处无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游泳场所,对持证游泳场所进行监督监测和量化分级评审等等方面。执法人员细化了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卫生安全隐患方面的监督管理,有效提升游泳场所卫生安全质量,保障群众健康权益。

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对其违法行为作出回访复查,发现该游泳场所对未及时公示自测结果进行了整改,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和经营者的自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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